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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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