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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专利体系建设;
  (二)专利申请资助;
  (三)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
  (四)专利奖励及表彰;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交流;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以下对象:
  (一)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我市已申请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专利技术实施扶持对象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我市企事业单位;
  (三)专利奖励对象为我市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费使用对象为我市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奖励及表彰实行按实核定的方式;
  (二)其他工作主要实行补助或配套的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要求和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批准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县区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向其所属县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县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并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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