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知字〔2009〕1号)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现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5〕28号)的要求,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扶持专利技术申报及产业化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即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和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