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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说明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2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3份。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的制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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