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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4日)修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5]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内部适用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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