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3日)修改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
(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3]1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级文物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不同,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下:
(一)泗洲塔、点翠洲留丹亭、落霞榭、陈炯明墓、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抗日军事机要度藏室等六处,文物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往外3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拱北桥、普济桥、黄埔军官学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中山纪念堂、黄氏宗祠、表功牌坊、贞寿之门牌坊、望野亭、文笔塔、嘉佑寺旧址、归善县学宫、明代城墙、丰湖书院匾联石刻等十三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往外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元妙观、邓演达故居、宾兴馆(金带南三巷10号)、黄家祠(环城西二路35号、36号)、七汝湖起义旧址、工会农会旧址(都市巷11号、13号)、点翠陶瓷店等七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外围墙往外6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5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东平窑址、瓦窑岭窑址,从遗址现象外缘线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