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
(津人工[1997]19号)
各区、县、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制定《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工作,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规定已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核算,经费自给率在70%以上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津贴比例的核定
1、经费主要来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原则上参考该单位各年度人员支出比率情况,酌情核定提高津贴比例的幅度,最高不超过五个百分点。
2、经费主要来源为科技成果转让和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的基础上每提高三个百分点,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40%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3、津贴比例提高后,提高的津贴总额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两低于”的单位,其提高的津贴总额要并入工资总额基数,纳入财务成本(费用)管理。
三、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
1、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总收入、实现利税和经费自给率。
2、社会效益指标一般设立5项,主要考核事业发展、社会服务和单位的公用支出额及其比率等。
3、经考核,经济效益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津贴比例将在下年度重新核定;社会效益达不到要求的,要分项扣减津贴比例的一个百分点,最多扣减至津贴总额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占40%为止。
四、津贴总额的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