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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人工[1997]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6]40号)印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1.工人从事其它技术工种的年限可与现岗工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工人的文化程度可暂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认定,报主管区、县、局审批。
  3.1996年6月20日以前在册、未参加首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可参加1997年度的培训考核认定技术等级。申报条件仍按照首次认定的规定执行。
  4.1996年6月20日以后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复员军人,可按照津人工[1996]40号文件规定的报考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
  二、关于兑现工资。
  1.经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并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从考核年度的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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