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后兑现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人工[1998]9号)
市教委、市教育局:
你们《关于解决部分政工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后兑现工资问题的函》(津教委人[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后,其工资待遇仍按我局津人[1995]13号、津人工[199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原从事其它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并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含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档案工资)的人员,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三、按此规定增加的工资,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发,以前的工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