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县(市、区)城市道路临时作集贸市场的,由开办单位先向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理由,拟设位置及范围、经营种类及时间、管理机构及管理措施,再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占用。
确需占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临时作集贸市场的,由开办单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理由,拟设位置及范围,经营种类及时间,管理机构及管理措施,再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提交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临时作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划线定位,按批准的项目经营,归行就市,使用期间,该路段的道路、排水等设施由开办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敷设管线、架设杆线等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先向市规划局申报并经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审批同意后,持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批复件和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设计图纸文件及挖掘道路申请,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破路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接到破路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
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因敷设管线、架设杆线等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其审批程序由县(市、区)政府另行确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一般不得挖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