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4日)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惠府[199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惠州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公用事业局为本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内街小巷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接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公安交通、规划、城管、工商、环保、园林、邮电、电力、管道燃气、公路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