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凭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办。地价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土地交易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开交易方式成交的,按成交价缴交有关交易税费;非公开交易的,其申报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缴交有关交易税费。
非公开交易的申报转让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代征。
第四章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规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交易应设立交易标底和底价。招标、拍卖交易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出让、转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委托人应当以密函的形式交给土地交易机构。
土地交易时未达到交易底价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三十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开始日或挂牌、网上竞价截止日前20日在土地交易场所、《惠州日报》和互联网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点;
(二)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三)索取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时间、地点和投标、挂牌、网上竞价期限及投标、竞价方式等;
(五)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文件由土地交易机构印制并向投标者、竞买者提供。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公告;
(二)投标或竞买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投标书或挂牌、网上竞买申购表单(样本);
(五)土地使用权中标书或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成交确认书(样本);
(六)宗地图或建设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