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16日九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
代 市 长 黄业斌
二О О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经贸、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有制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