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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200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2〕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惠府〔1999〕2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证》”。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施工期间,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监督与管理。”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用的机动车辆,经检测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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