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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

  1.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2.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 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5.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6. 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7. 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公平竞争。

  8. 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规范

  一、应当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 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和范围。

  2.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3. 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4. 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二、应当提供的便民服务条件

  1. 接待场所标志明显,交通便利,方便群众来访,能够满足群众咨询、候谈需要,便于残疾人出入。

  2. 接待室备有可供法律援助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纸笔、茶水、饮杯以及其它相应服务设施。

  3. 提供可供群众阅览的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4. 放置意见簿或留言板,方便群众求助、反映情况和问题。

  三、应当达到的服务要求

  1. 值班接待人员挂牌服务,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态度热情,用语规范。

  2. 来访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对于本中心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全的,应指导申请人完备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说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并向群众说明。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3. 接待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或有关问题应耐心、细致、及时、准确,对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应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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