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持公示内容完整、美观。
2. 律师事务所服务期间,应确定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避免出现空缺或由非所内人员替代。
3. 所内律师应当体现执业律师的良好风貌,做到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4. 律师应当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 律师应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使用合法的方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7.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8.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9.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客观公正,不得采用不正当的途径获得证据。
五、执业律师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对待当事人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当事人。
2. 向当事人托办私事。
3. 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不正当费用。
4. 影响律师形象和工作环境的其它行为。
司法所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 司法所工作职责。
2. 服务监督台[含司法所人员姓名、职务、照片(2寸以上免冠照片)、监督电话]。
3. 服务承诺。
4. 工作纪律。
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办事指南)向群众公开的内容
1. 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范围。
2. 办事依据。
3. 工作程序、期限。
4.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三、应当提供的服务、便民设施
1. 接待来访群众时,为来访人员提供桌椅、纸笔、茶水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接待环境整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