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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
(苏司通[2003]78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

  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

  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4. 接待人员要遵守信访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接受来访人馈赠和吃请,不得要求来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来访人员须知》、《信访工作人员守则》、《江苏省信访条例》等制度张贴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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