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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2001]1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从l0月1日起实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学徒期为三年的,学徒期间第一年每月395元,第二年每月405元,第三年每月415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每月405元,第二年每月41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为,每月405元.
  二,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或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结业生、肄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修业不满两年及大学专科肄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结业生每月430元;大学本科肄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结业生每月454元;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结业、肄业研究生每月465元。
  三、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2001年起执行并全额发放。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见表一。
  四、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国办发[1983]9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见表二。
  五、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干部,这次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高退休费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无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见表三、表四。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七、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在职人员增加的工资应记入本人的工资档案。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见表五)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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