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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放部分工资、退休审批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放部分工资、退休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人工[2000]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政府关于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现就下放部分工资、退休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进藏人员提高退休费,由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脸[1982]32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由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标准的通知》([1986]津工发129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农业一线科技人员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由区、县、局按《关于办理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的科技人员保留一级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1]51号)的有关规定审批。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处级职务后变动职务工资,由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按《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的有关规定审批。
  五、事业单位从事市政建设的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由区、县、局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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