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报告、备案的暂行规定
(苏司干[1991]1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本系统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市司法局必须向省厅报告:
(一)市局领导成员的变动;
(二)市局及其领导成员受地方党委或政府奖励、处分的;
(三)市局与地方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部门会签的关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文件;
(四)市局对县(区)局协管对象的考察;
(五)市局落实省厅有关“协管”工作的部署;
(六)市局在“协管”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
(七)有关“协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各市司法局应当向省厅备案:
(一)市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县(区)局领导成员的变动;
(三)县(区)局与地方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部门会签的关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的文件;
(四)市局组织有关“协管”工作会议或重大活动情况。
第四条 报告、备案的程序及要求
(一)人员调整变动
1.市局领导成员调出本系统的,报免职决定;从外系统调入或由本系统提拔担任市局领导职务的,应及时报送任职决定,并在其到职后三十日内报送档案副本。
2.市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于任免后七日内报送任免决定。
3.县(区)局领导成员调整变动,由市局汇总,每半年填报一次“××市县(区)司法局领导成员调整报表(表一)”。
(二)市局领导成员受地方党委或政府奖励、处分的,在接到奖励或处分决定后七日内报送奖励或处分决定;其他人员受地方党委或政府奖励、处分的,每半年填报一次“××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情况报表(表二)”。
(三)市局与地方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会签的关于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文件,在发文的同时抄报省厅;县(区)局的由市局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