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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4.厅劳教局局长、政委向厅长报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下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向局政治处报告,局政治处认为有必要时,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下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向局政治处报告。

  5.省司法学校校长(书记)正职领导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副校长(副书记)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

  四、报告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地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得弄虚作假。

  2.报告情况要及时。凡属可以事前预见的,应在事前及时报告,凡属事前不可预见无法报告的,应在事后15天内报告。

  3.报告人应填写请示报告表。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各级组织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予以保密。

  5.接受报告者对报告人请示的问题应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经党组(党委)同意后,及时予以答复。

  6.接受报告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向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一次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视情作出处理。

  五、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4日

  附:
  《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表》样式

姓名

年龄

参加工作年月

单位职务

任职时间

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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