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党组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苏司党[1995]第030号)
为强化监督机制,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1.厅长、副厅长;
2.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的专职会长、副会长(副厅级);
3.厅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4.厅直属单位(不含劳教所、省司法学校,下同)、归口管理单位秘书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5.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局下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厅劳教局局长、书记、政委、副局长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下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6.省司法学校正副校长、正副书记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个人和家庭财产一次性增加或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分配住房、以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或者建、买、卖私房以及出租私房的;
3.个人因公或者自费出国(境)的;
4.本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机关3天以上,下属单位7天以上);
5.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6.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等)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纪追究的,或者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
7.直系亲属在本人领导的部门(单位)招干、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评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升学或者就业培训按政策规定需用公款支付的;
8.直系亲属自费出国(境)的;
9.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程序
1.厅长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厅党组报告。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专职会长、副会长(副厅级)向厅长报告。
2.厅机关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厅直属单位以及归口管理单位秘书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
3.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向局长(党委书记)报告;局机关正副处级的正副处长以及下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向局政治部报告,局政治部认为有必要时,向厅政治部干部处报告;下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向局政治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