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六、对匿名信的处理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对署名举报,应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注意保护举报人。

  八、对重复信要慎重处理,已有查处结论的,要认真研究,如处理欠妥的要重新处理;对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尚未立案的,应抓紧调查处理;对没有立案价值的,要做好来信人的思想工作;对询问政策的重复信,要给于明确的答复。要认真处理好初信,减少重复信。

  九、对反映系统外的信访件,要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如果不能判断该转给何部门的,应转有关市、县纪委。

  十、对批评建议、政策询问、问题解答的信访件,根据内容送有关处(室)处理或转有关部门、地方处理。

  十一、对集体上访,要按照疏导教育,防止激化、各方配合、就地化解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涉及到某个部门的事的,要及时通知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场,信访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十二、对精神病患者因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而上访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反映。

  十三、对信访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报告核实结果;信访件经初步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办理立案手续。

  十四、对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件,要按以下要求上报材料。(1)调查报告和组织结论。(2)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