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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司纪(1995)第15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及省纪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则,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月讨论分析一次信访工作情况.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宜。

  二、凡来信来访,要及时统一登记,建立信访台帐〈(1)来信来访登记簿;(2)接访记录;(3)举报电话记录;(4)来信来访批阅表:(5)信访案件结案表;(6)信访案件催办函;(7)信访信件转办单;(8)来信来访回复单〉。

  三、《控申条例》《举报办法》规定的范围,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登记,半月之内提交办公会讨论,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注意保留信件的完整性。重要信访件,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提交领导阅示;遇有紧急信件(指反映危险、紧急重要的情况或其它异常现象的来信),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管人员的信访件,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交办、转办的信件要及时检查,催办,必要时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

  五、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司法部门转来的信访件,要及时登记、处理,并将核实结果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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