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津人退[1995]11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九月起增加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50元;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45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月补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