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农村中参加“四清”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农村中参加“四清”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人退[1996]13号)


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六六年,我市农村根据当时中共河北省委和天津地委要求,抽调部分青年参加“四清”工作队,深入到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搞“四清”运动,一九六七年后他们陆续通过录干、招工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关于这部分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问题,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参加“四清”之日算起。对于参加“四清”后回村、进入各类学校学习等以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将其回村、上学等时间扣除,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二、上述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工作年限,要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于档案中无明确记载或记载的时间与实际参加“四清”时间不一致的,各单位负责查清,提出意见,报区、县人事局审批。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按上述规定计算工作年限后,对与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作年限与同工作年限的职工同等对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