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司通[2004]94号)
各市司法局:
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4]23号)对市及市级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为认真做好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进人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录用、调进人员时,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以及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严格进人条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公务员,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招考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规定的录用条件。调进人员应在本单位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保证内部人员结构的合理配置。调进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业务素质较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般以法律专业为宜,身体健康,其中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调入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
三、遵守进人程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规定的程序,在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拟录用人员需由市司法局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市属劳教所招录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规定,事先将招录计划报省厅审核同意,由省厅报省人事厅审批,拟录用人员需由市司法局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调进人员(含市属劳教所),除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填写《司法行政部门调进公务员审批表》,并由市司法局政治部(处)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厅政治部核准后,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入手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从外系统调进具有公务员身份吸收录用人民警察人员,需经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