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津人退[1996]1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同意,对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9月30日前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这次也可按其原职务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增加退休费基数,所增退休费低于20元的,可按20元增加。今后,对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按期离退休的人员,均可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职务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增加离退休基数。
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1995年起执行并全额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