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津人退[1996]2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顺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综合各单位对津人退[199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和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二、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按同级职务在职人员职务工资的较大级差增加离休费。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