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停薪留职在单位保留工资关系的人员,此次只调整档案工资,待回单位工作后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经省(市)及以上政府机关批准奖励晋级并保持荣誉的人员,在工资套改时,应先扣除奖励晋级部分,套入新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拉开档次,再加上扣除的奖励晋级部分,不足新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一个档差的,可增加一个档差;超过新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一个档差,介于新职务工资标准两个档次之间的,满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不满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
例:某正科长工作年限26年,任职年限6年,现基职工资为140元,其中一九八五年以来享受过两级奖励升级,增资额为18元。按其工作年限及任职年限套入正科二档116元。加上奖励晋级增资额18元为134元,超过116元至136元的半个档差,应套入上一档136元。
(十二)按国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的人员,按(十一)条规定的办法套改工资。
(十三)对于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未规定处分期,但受处分时间未满一年及正在受上述处分的人员,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套改职务(岗位)工资后,低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套改后职务(岗位)工资为最低档的不再低定(下同)。
(十四)对个别表现差的人员,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可低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五)受处分只发生活费的人员,不能参加工资改革,暂按25元增发生活费。待处分期满后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
(十六)对于经区、县、局以上机关批准正在停职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参加工资套改,待审查作出正式结论并安排正常工作后,再按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八)工作人员套改新工资标准后,月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可按35元增加工资。
(十九)执行新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
(二十)工作人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的职级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级工资,可执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级工资。
(二十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津人退[1992]1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的教师,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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