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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校学习时间的计算办法:
  1.在成人学校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但对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后,进入各类成人学校学习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其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
  2.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工农兵学员),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的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工作年限间断,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
  4.在国外学习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可与其工作年限合并考虑。其中取得大专学历的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的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最长不超过四年(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最长不超过五年);取得硕士学位的最长不超过三年;取得博士学位的最长不超过四年。
  5.因院、系调整及留学预科班而延长的学习时间可与其学制合并计算。
  6.工作年限与学习时间不能重复计算。
  (四)按市人事局津人[1993]5号文件规定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对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可由调出单位按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实施职级工资制前调出机关的人员,由调出单位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补发这一时期应增加的工资。
  (五)列入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任职资格的,这次套改工资时,不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任职资格挂钩。其中,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本人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六)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级工资。
  (七)一九八八年干部结构调整,充实到政法等部门工作的人员,参照(六)条规定办理。
  (八)公安干警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 24号)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职级工资。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津贴标准另行确定。
  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劳改劳教干警和检察院、法院法警,均按此办法办理。
  (九)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建立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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