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三)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的离退休费,不足35元的按35元计发。
(四)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按照同类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50%增加退职生活费。每月增加的退职生活费不足25元的,按25元计发。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所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二)任期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如某人一九九零年任副科长,截止到一九九三年其任职年限为四年[1993](年)-1990(年)+[(任职当年起计算的时间)]
工作人员职务发生变化的,其任职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1.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为同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间断不超过12个月的,其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因犯错误免职的除外)。间断超过12个月的,每满12个月扣除一年。
例:某人1983年9月至1985年2月任正处长
1985年3月至1986年11月任副科长
1986年12月至1988年3月任副处级调研员
1988年4月至1993年9月任副处长
该人按副处长职务套改职级工资,其任职年限应为:
1993(年)-1983(年)+ 1-1=10(年)
2.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应按现任职务套改职级工资,其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某人1984今年3月至1987年2月任副科长
1987年3月至1989年5月任正科长
1989年6月至1993年9月任副科长
该人按副科长职务套改职级工资,其任职年限应为;
1993(年)-1984(年)+ 1= 10年
3.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调入机关的人员,原则上按现任职务参加套改。对个别因工作需要调任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任职的年限,可与任现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原职务级别的确认工作由区、县、局人事部门负责。
4.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职,并经组织明确享受原待遇的,可按原职务套改职级工资。
5.经组织批准脱产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机关工作人员,因上学而免去职务的,可接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确定职级工资。其任职年限截止到免职之月。
(三)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