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退休前无职务的,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如下:
工作年限三十一年及其以上的,离休干部每月按120元增加离休费;退休干部每月按108元增加退休费。工作年限三十年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按70元增加离休费;退休干部每月按63元增加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附表四增加的离、退休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二)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办法
1.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退休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附表六)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见附表四,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增资额简表另发。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三项之和按月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三项之和的50%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例如,某技师退休前,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无论其退休当月奖金实发数额多少,奖金均确定为131.6元,即(262+45)÷70%×30%。
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两项之和的5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