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2.级别工资:工作人员的级别,应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这次套改级别工资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级别后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所任职务及对应的职务工资(不含浮动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人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