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人工〔2003〕8号)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人事、财务(政)部门,财税系统各单位: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计〔1995〕4号)、《关于<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8〕22号)印发以来,许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同时,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增长,促进了事业的发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两低于”办法,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单位,应认真贯彻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7号)和《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8号)要求,制定和完善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内部分配办法。在使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两低于”办法,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定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内部分配办法等。
(二)“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市人事局、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将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在全额核减因职工成建制划出、离退休、离职、开除等和工资掉尾而减少的工资,全额核增因职工成建制划入、接收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和因工作需要调入而产生的增人增资及各项政策性增资、翘尾工资后,进行核定。
为保证2003年全市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实行“两低于”办法的单位应按2002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3%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由此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考核单位完成利润指标时,可视同完成减亏或利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