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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
(苏司通〔2005〕14号)


各市编办、人事局、司法局:

  根据苏编办〔2001〕133号《关于转发中编办、司法部〈市县乡司法行政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苏编办〔2001〕202号《关于下达市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充实司法所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要求,省编办在2001年对司法行政编制进行总体精简的情况下,经过调整,按照“区属街道司法所编制不少于2名,乡镇司法所编制按2-4名编制配备”的要求,对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各地要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编制配备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乡镇司法所的编制配备,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把乡镇司法所的编制配齐配全,管理好、使用好。目前尚未将编制分配到乡镇的地方,要抓紧将编制分配下去。

  二、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司法所人员。各地要通过选调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等途径落实空余编制、充实司法所人员。新调进和录用人员,要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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