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秘密文件或者在私人交往和通信(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未公开的密件内容;
(三)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密件情况;
(四)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
(五)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个人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为本人、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
(二)赵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在下级单位或涉案单位(个人)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或者擅自借用、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为个人所用;
(五)从事经商及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营利性的活动;
(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地付款的物品);
(七)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娱乐活动;
(八)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或者出差携带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亲友;
(九)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酣酒;
(十)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
(二)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三)瞒案不报或者压案不办;
(四)偏听偏信有关人员情况反映,不认真审问被审理案件全部材料;
(五)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或者通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