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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纪[2001]20号)


省辖市司法局纪检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狠抓教育管理,从严规范言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纪律建设。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廉政勤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党员、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纪律规范。凡违反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发、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

  (三)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四)参与各种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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