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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2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津人工[1981]91号)


各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办: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财政局共同拟定的《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实行医疗费补贴办法(试行)》试行以来,一些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疗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人员供养的子女、弟、妹以及孙子、孙女,已满十六周岁,又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均不享受医疗费补贴。
  二、工作人员家属到外省市治病,其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贴。但因特殊情况,有组织的临时外出患病,必须就地治疗的,凭医疗机构单据,由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予补贴。
  三、工作人员的岳父、岳母、公婆,不论是否由职工供养,均不能列入补贴范围。
  四、家属住院的取暖费由个人自理,不属于补贴范围。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医疗费补贴。
  六、“工分加补贴”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家属不享受医疗费补贴。
  七、出诊费不予补贴。
  八、工作人员的家属凡不是经本市医院、卫生院等正式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包括药费)均不补贴
  九、凡违反市政府(包括原市革委会)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医疗费补贴。
  十、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已在企业享受劳保待遇的,不能再转到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医疗费补贴。
  十一、退休的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再享受补贴,如退休费在四十元以下的,其原来享受补贴的家属的医疗费,可以改由其子女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十二、居住在外省、市的由工作人员供养的家属,如在本市治病(限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或本单位医务室),其医疗费
  用,经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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