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牢记身份,维护形象,谦虚谨慎,以礼待人。
第四条 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私人住所或非工作场所会见、接待职权范围内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更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他们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代币券、各种支付凭证(卡),以及实物。
(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各种宴请,为拉关系、游说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
(三)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四)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案情、泄露工作秘密,国家秘密。
(五)让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六)利用领导职权及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升迁、调动,或为有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上述人员说情、打招呼、拉关系、走后门。
(七)参与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团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涉足“黄、赌、毒、黑”。
(八)借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或红白喜庆、乔迁新居等大操大办,收礼敛财。
(九)搞“婚外情”、“婚外恋”, 甚至“养情妇”、“包二奶(爷)”。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司法行政干警遇有个人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把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纳入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范围,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八小时内教育管理,又抓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因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致使有关干警在八小外严重违法违纪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落实齐抓共管、各级党委负责检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工作的开展;各支部负责对本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教育管理,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政治部门将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干警年度度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和有关反映的收集,抓好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工、青、妇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八小时以外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