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3日)修改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
(惠府〔2001〕116号)
第一条 为保护东江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江流域惠州市辖区(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惠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惠州市东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流域内各功能水体,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ZB1-1999)中相应的水质标准,流域内企业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 流域内市、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六条 流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制订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水质监测、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的使用,查处水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