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4]3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晋升后,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后,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就近就高进入新工资标准。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事业单位同一级职员由副职晋升为正职时,其职务工资可相应提高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