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4]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1.试用期工资
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0元。
2.试用期满后工资
级别工资: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定为十五级5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6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77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92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111元。
职务工资: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走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二、普通高等院校的结业生、肄业生,其试用期工资可比同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低定10元。
试用期满后在确定职级工资时,级别工资可参照同届毕业生的定级标准确定。职务工资为:大学专科结业、肄业生定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本科结业、肄业生定科员一档63元;结业、肄业研究生定科员二档75元。
三、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