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新招收录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4]66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单位询问,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及机关单位新录用的工人,在录用前其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录用后如何确定工资。对这个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上述情况的人员,在录用后,可按照录用后确定的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按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及正常晋级后所达到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基本工资及未纳入部分。其中被录用到技术工人岗位上的工人,在未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前,一律暂按初级工确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