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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上分工的通知
(津人正[1986]2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便于工资工作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在工资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实行等级i资制的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一、飞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工资工作,
  二、飞研究生飞大学飞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三、新招职工初期和定级工资待遇;
  四、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五、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六、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
  七、落实政策人员工资问题,
  八、奖励制度(含奖励工资)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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