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工[1994]72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首先进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的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为准。
二、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生产工作业绩主要包括生产工作效率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个方面。依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分别进行考核。对个别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暂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二)考核的方法:
1、思想政治表现与生产业绩的考核,由本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采取全市统一组织考核的办法,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在全市成立若干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培站)。
3、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初级工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个学时,中级工应不少于80个学时,高级工应不少于100个学时。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