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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范围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42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做了调整。为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和切实做好有关的福利工作,现将调整后提取的福利费使用范围和相关的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1、解决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2、解决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费的困难补助;
  3、解决工作人员的其它特殊困难补助;
  4、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5、夏季防暑降温的费用;
  6、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可酌情给予补助;
  7、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福利项目。
  二、有关补助、补贴标准:
  1、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应由主要抚养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其丧葬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
  2、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6-9月)。
  三、其它:
  1、提取的福利费应由人事部门掌管,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准在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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