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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人工[1994]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妥善处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做出规定前,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
  二、在工资制度相同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没有变动职务(岗位)的,其工资待遇不予变动。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新任职务(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并参考其原工资水平比照同职务(岗位),同条件人员套改后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待遇。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办理工资关系。调动工作后需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确定,在未确定前,可暂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待确定了工资待遇后,再予结算。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原工作单位要如实向调入单位介绍其工资现状,并附本人工资档案及历次调整工资变动表,调入单位需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提出确定职务(岗位)工资的意见后,报主管区、具、局人事部门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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