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津人工[1996]1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平衡与外省市及中央直属单位的工资关系,进一步解决工资套改中的突出矛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人员范围:
一九八五年后首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调整工资办法:
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如一九九三年工资改革套改后的工资低于到一九九三年任职九年以上、同专业技术职务、同工作年跟人员工资的(不含按照津人工[1995]14号文件所升工资档次)。可在本人1993年10月1日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三、具体问题:
1.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1993年10月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先提高工资再按提职的有关规定进入新职务工资标准。
3.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并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基础上晋升工资。
4.1993年10月1日以后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中,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