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11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工会部门: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职工本人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52元计算,职工供养居住在城镇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每人每月127元计算,低于这个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计算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供养居住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其生活费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80元。
今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视情况进行统一核定、调整。
二、计算办法
1.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奖金收入,职工奖金收入一般以本人上季度月平均奖计算;
(3)各种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及岗位津贴的收入;
(4)离休、退休职工全部收入;
(5)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和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数计算;
(6)职工接受其他家属赡养性固定补贴的收入;
(7)其他收入;
(8)对不共同生活,但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收入确定可作如下处理:凡职工负担的赡养、抚养费确系维持对方生活所必需的,其费用可在家庭收入中扣除;如受赡养、抚养者并不困难,职工给予的赡养、抚养费就不在家庭收入中扣除。
(9)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暂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如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单位可通过临时补助办法解决。
2.家庭人口的计算。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不包括计划外生育子女)。其中技校、中专、大学学生可按在职职工标准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组或处(科)室讨论,由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审批,没有福利委员会的由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职工应由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批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批准。